2005年2月16日上午,丹东市工商局合作区分局接到合作区管委会转来的市政府查办件,依法调查处理丹东化纤工业(集团)旅游公司游船码头,多收韩国游客乘船费用一事,保护了国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1月31日下午,韩国游客一行20人到丹东化纤码头准备乘船游览鸭绿江风光,事先与化纤码头工作人员商定以每人80元,共计1600元价格包游艇游江,航线上至零号坝门,下至月亮岛,在上船前就将1600元钱交给了游船收款工作人员。(而实际该码头公示价格表标明乘坐游船的航线是上至零号坝门,下至月亮岛,游船的价格是每人30元)游江后,韩国客人听知情人说他们被多收了费用。在当晚到合作区商旅边防派出所报了案,要求返还多收部分费用款,边防派出所的民警立即出警,到现场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返还多收韩国客人游江款800元。
鉴于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化纤工业(集团)旅游公司码头的上述行为损坏韩国游客合法权益,给丹东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地破坏了丹东旅游城市的形象,影响了丹东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其性质严重。为此,丹东合作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时对该公司游船码头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以此案为突破口,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和批评,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净化合作区旅游环境,树立合作区旅游窗口形象,为丹东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点评:随着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几年旅游事业的发展也是空前迅速,随之而来的旅游业的申诉也越来越多,一些旅游社利用种种方法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旅游线路和旅游公司的时候除了详细了解旅游的费用同时,对旅游路线的情况和旅游公司的信誉也要重点了解,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和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向当地12315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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