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至5月19日绥中县工商局分别接到葫芦岛市局局12315中心转交塔山乡两位农民投诉"千玉7号"玉米种芽率低的申诉案件,在调查农民申诉时,塔山乡大中古村20户、沙河乡张胡村、塔山乡西潘村3户农民也存在购买"千玉7号"玉米种发芽率低的,绥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首先对塔山乡农业技术推广站销售"千玉7号"玉米种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对"千玉7号"玉米种两次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检验的结论是发芽率没能达到种子标签规定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接到检测报告后,然后经现场实地勘查,农民申诉的情况属实。县工商局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农民购买"千玉7号"玉米种,尚未播种但不想用其播种的,推广站无偿补给每亩一市斤"丹玉86号"玉米种;
2.对已播种的农民,视其出苗情况由推广站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塔山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共为农民赔偿"丹玉86号"玉米种1200斤,现金2万余元。对塔山乡农业技术推广站销售劣质玉米种的行为,工商机关依法进行了处理。
点评:为解决农村消费投诉难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了"红盾护农"行动的同时,开展了12315维权联络站和消费者申诉站进村屯工作,致力于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畅通申诉渠道,拓展维权途径。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资时要索取相关票证,使用农资时要注意相关说明,出现问题后要及时向工商机关12315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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